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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福建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2020-04-22    来源:泉州市艺术馆    作者:  浏览次数: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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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非遗法规体系,提高我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与管理水平,经过深入调研、座谈交流、征求意见等环节,2020年4月14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福建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是新世纪第三个十年福建省非遗保护领域出台的一个重要文件(文件号:闽文旅非遗〔2020〕2号),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推进文化福建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回应新时代对福建非遗保护新要求,对规范、引导和保障福建非遗有序健康发展,促进新时代福建非遗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将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与之前相比,《办法》呈现了以下几点新变化:


1.进一步深化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思想原则

《办法》规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并明确四项工作原则。


2.进一步规范传承人评审认定程序

《办法》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认定周期、材料审核、评审委员会组成规则、公众异议、公示等评审程序和环节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对台湾同胞、省省企事业单位人员等申请人进行了规定,这也是其创新之处。


3.进一步完善传承人传承活动

《办法》进一步完善传承人权利与义务,强调传承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应积极采取措施,支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并不断更新完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4.大力推动实施传承人动态管理
《办法》增加传承人评估制度,规定完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了取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



《办法》全文共26条,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和责任义务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下面梳理了遗产持有者或传承人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逐一回答。


一、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办法》规定,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在该项工作初期,因各方面原因,认定工作周期并不固定——前四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时间,分别是在2008年、2010年、2014年、2018年。

每三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将有助于完善省级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流程,也为符合省级非遗传承人申报要求的遗产持有者了解申报周期、做好申报的充分准备。


二、申请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鼓励台湾同胞申请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三、申请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需提交哪些材料? 


《办法》规定,申请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须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市级非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省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八)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四、申请人属于省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该如何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人属于省属企事业单位人员,项目不在省级单位的,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由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

申请人属于省属企事业单位人员,项目在省级单位的,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


五、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存在异议,如何处理?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文旅厅提出,省文旅厅向社会公示推荐名单的公示期是20日


六、有哪些措施支持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特别是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和开展传承活动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协助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三)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代表性项目对外合作和交流,鼓励和支持与台湾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促进闽台地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和发展;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七、是否评上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后就“一劳永逸”? 


否。

《办法》对省级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作出了明确要求,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和省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取消其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为规范传承人传承行为,配合做好传承人退出机制的工作,《办法》规定建立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和省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有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根据退出机制第二条,两次评估不合格,传承人资格即被取消并予以公布。

这也意味着,评上省级非遗传承人不再是“一劳永逸”,弄虚作假、德不配位、不履行义务的,将面临清退。此次《办法》明确传承人退出机制,对进一步加强传承人管理,推动非遗有效保护与传承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它的出台,将助推我省非遗事业健康繁荣发展!


撰文:李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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