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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非遗法规体系,提高我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与管理水平,经过深入调研、座谈交流、征求意见等环节,2020年4月14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福建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是新世纪第三个十年福建省非遗保护领域出台的一个重要文件(文件号:闽文旅非遗〔2020〕2号),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推进文化福建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回应新时代对福建非遗保护新要求,对规范、引导和保障福建非遗有序健康发展,促进新时代福建非遗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并明确四项工作原则。
《办法》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认定周期、材料审核、评审委员会组成规则、公众异议、公示等评审程序和环节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对台湾同胞、省省企事业单位人员等申请人进行了规定,这也是其创新之处。
一、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二、申请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三、申请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市级非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省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八)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四、申请人属于省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该如何申请?
五、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存在异议,如何处理?
六、有哪些措施支持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协助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三)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代表性项目对外合作和交流,鼓励和支持与台湾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促进闽台地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和发展;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七、是否评上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后就“一劳永逸”?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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